四川省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0月正式施行 填补行业空白
近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四川省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以切实加强水产养殖尾水排放管控,进一步改善四川省流域水环境质量。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污染是影响环境质量的主要因素之一,其中水产养殖业对于部分流域的水质有着重要影响。《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显示,全国水产养殖业排放化学需氧量66.6万吨、总氮9.91万吨、总磷1.61万吨,分别占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3.11%、3.26%和5.10%,总磷排放量已达到工业源的2倍。
四川是水产养殖大省。据了解,2022年四川省水产品养殖面积为19万公顷,水产品总产量为172.1万吨。但全省水产养殖标准化、规模化和集约化程度不高,养殖尾水处理等环保设施装备建设不足。水产养殖多紧邻河流,尾水排水直接入河且排放量大、排放时间集中,对河流水质有很大影响。因此制定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规范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的排放监管,对持续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标准》主要规定了污染物的排放分级及限值、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及实施与监督等4项内容,适用于排放去向为外界公共水域的封闭式水产养殖单位的尾水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根据养殖尾水受纳水体的重要性和敏感程度,《标准》分区分级精准设定排放限值,将养殖尾水受纳水体主要分为重点保护水域和一般水域。根据水产养殖尾水特点,《标准》确定了pH值、悬浮物、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总氮等5项指标及其排放限值。此外,在监测要求中,《标准》明确了取样监测点位的设置,监管重点以及分析方法。《标准》因地制宜对养殖尾水、底泥的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提出了要求。《标准》还因地制宜对水产养殖尾水、底泥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提出了要求。
目前,我国在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方面仅有《淡水水产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1-2007)和《海水养殖废水排放要求》(SC/T9103-2007)两个行业推荐性标准,国家和省级层面尚无强制性排放标准。《标准》的制定与实施填补了四川省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方面的空白,为下一步行业管理提供了“标尺”和“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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