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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条举措助力浙江诸暨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

2022-07-28 14:07:56来源:仪器网关键词:创新型城市建设阅读量:1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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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了保障科技创新政策落地,着力构建“产学研用金、才政介美云”十联动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率先在全省建成创新型城市,浙江省诸暨市发布《关于高水平建设科技创新强市的政策意见》,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以期发挥各项支持政策的叠加效应。

  【仪器网 政策标准】 为了保障科技创新政策落地,着力构建“产学研用金、才政介美云”十联动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率先在全省建成创新型城市,浙江省诸暨市发布《关于高水平建设科技创新强市的政策意见》(以下简称《政策意见》),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以期发挥各项支持政策的叠加效应。
 
  基于原有科技政策,当地在《政策意见》中新增14项、修改8项内容,对创新主体研发投入的奖励补助有所提高。《政策意见》围绕加大创新主体培育、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等5方面,共提出26条具体举措。
 
  在加大创新主体培育力度上,《政策意见》提出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领军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奖励。对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合共建实验室、研究院、研发中心等研发平台的,根据双方合作项目合同金额给予企业5万元至20万元奖励。
 
  为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政策意见》支持基础研究型、头部企业引领型、总部企业攻关型和创新平台服务型等多元运营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绍兴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200万元、50万元奖励,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优秀的,按省奖补资金的30%予以配套支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政策意见》还强化科研成果奖励,对获国家科学技术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 万元、200万元奖励;获省科技大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对于成果转化,《政策意见》鼓励校企科技合作,就合同技术交易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实际技术交易支付金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大型科研仪器是创新主体进行科研工作的必要条件。《政策意见》明确,要深化完善科技创新券制度,加快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对具有创新需求的企业和创业者,每年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创新券额度。诸暨市企业使用创新载体提供的科技查新、检验检测等服务,可用创新券抵用最高不超过50%的费用。
 
  在知识产权金融体系方面,诸暨将拓展贷款、保险、财政风险补偿捆绑的专利权、商标权等质押融资业务,同时探索科技成果转化保险、专利保险、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保险补偿机制,每家单位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助。
 
  《政策意见》原文如下:
 
  关于高水平建设科技创新强市的政策意见
 
  为贯彻落实《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等五个政策的通知》(绍政办发〔2021〕29号),保障科技创新政策落地,着力构建“产学研用金、才政介美云”十联动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率先在全省建成创新型城市,根据《中共诸暨市委关于高水平建设人才集聚高地科技创新强市的决定》(诸市委〔2020〕10号),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加大创新主体培育力度
 
  (一)加快培育创新型企业。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40万元,重新认定的减半奖励;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上年度获得的科技金融贷款,按不高于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LPR)的50%给予贴息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当年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在当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初评结果基础上给予加分。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领军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二)推动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绍兴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获得的上级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补助;对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合共建实验室、研究院、研发中心等研发平台的,根据双方合作项目合同金额给予企业5万元至20万元奖励。
 
  (三)加强国际科技合作载体建设。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海外研发机构、海外创新孵化中心、“ 一带一路 ”联合共建实验室(研究中心)、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四)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支持基础研究型、头部企业引领型、总部企业攻关型和创新平台服务型等多元运营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绍兴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200万元、50万元奖励,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优秀的,按省奖补资金的30%予以配套支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五)引进大院名所共建创新载体。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设立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对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并结合当地企业需求完成相关成果转化的,每家每年给予运营经费、项目经费、条件建设经费等资金扶持;引进共建特别重大的创新载体,专题研究;对绍兴市绩效评价优秀的产业创新研究院,再给予不少于50万元奖励。支持上述创新载体及其他共建产业创新研究院(实验室)与我市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对双方合作的技术开发和转让项目,合同技术交易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按实际技术交易支付金额的30%给予企业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推动创新联合体建设。鼓励创新能力突出的优势企业牵头,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优势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组建任务型、体系化的创新联合体,对省级、绍兴市级创新联合体每年视协同创新工作情况及成效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优先推荐市级以上创新联合体参与国家、省创新联合体技术攻关行动,承担国家、省、市重大攻关项目。
 
  二、优化创新平台布局
 
  (七)加快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对列入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创建名单的,给予500万元的资金扶持;建设期满省级考核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500 万元、300万元的奖励;对绍兴市绩效评价优秀的综合体,再给予50万元奖励。
 
  (八)推进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大力培育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省、绍兴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双创示范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大力推动诸暨市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诸暨市科创中心)建设,每年给予200万元的运营经费补助。符合条件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众创空间同等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收入的增值税等优惠政策。
 
  (九)提高双创平台孵化服务水平。绍兴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培育1家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运营单位2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省考评优秀的众创空间,给予1:1奖励;对市考评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0万元、5万元奖励。以上同一年度获得的支持经费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十)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全面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普惠政策。企业研发统计年报纳统对象当年享受加计扣除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实际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按照3%≤占比<4%、4%≤占比<5%、5%及以上,且研发费用比上年增长15%以上的,分别奖励研发投入的6%、8%、10%,单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研发投入增长在8%-15%(含)之间的,减半奖励。对企业研发统计年报中的研发费用有正增长且总额为全市前1-5名、前6-10名的企业分别给予每家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升规且纳入企业研发统计年报统计的企业,其研发费用达到100万(含)以上,给予10万元奖励。以上三项条款按就高不重复奖励。国有企业当年研发经费支出可以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
 
  (十一)强化科研成果激励。对获国家科学技术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 万元、200万元奖励;获省科技大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新产品(技术)并取得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的,分别给予每项5万元、1万元奖励,同一单位当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当年获省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胜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十二)实施产业关键技术攻关。紧扣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和新兴产业培育发展需求,按照产业链、创新链、政策链融合要求,实施传统产业共性技术、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材料等产业关键技术攻关,鼓励企业联合大院名校联合攻坚,实施“揭榜挂帅”重点攻关项目,对列入绍兴市级的项目,按项目实际研发投入的25%,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财政支持;对列入诸暨市本级的项目,按项目实际研发投入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财政支持。
 
  (十三)鼓励创新主体进行项目研发。积极鼓励企业申报“尖兵”“领雁”等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和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包括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及重大项目等),对列入上述项目且为主要牵头承担单位的,按省级补助金额给予20%的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四)鼓励开展医药卫生科研活动。对实施同年度诸暨市级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综合考评排名前三位的项目承担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十五)强化科技支撑乡村振兴。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按获得的上级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补助。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农业企业科技研发中心给予2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星创天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四、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十六)建设协同创新中心。高校、科研院所与我市共建科
 
  技协同创新中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的,根据签订合同给予每年不超过2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对我市企业与上述高校院所合作的技术开发和转让项目,合同技术交易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实际技术交易支付金额给予高校院所指定工作人员3%的奖励,每家高校院所指定工作人员当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七)加强科技大市场建设。根据合同对科技大市场运行单位给予经费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根据合同对入驻科技大市场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给予经费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上述单位促成的我市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的技术开发和转让项目,合同技术交易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按实际技术交易支付金额的5%给予奖励,同一单位当年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八)完善技术交易体系。对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技术经纪人促成的我市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的技术开发和转让项目,分别按实际技术交易支付金额的1%、0.5%给予奖励。同一单位、个人当年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10万元。
 
  (十九)鼓励科技成果产业化。对我市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的技术开发和转让项目,合同技术交易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按实际技术交易支付金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十)加强军民科技协同创新能力建设。对承担国防科研项目,实际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通过验收后,按项目实际研发投入的35%给予补助;对通过技术市场交易获得国防科研成果并成功产业化的,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5%给予补助;对军工单位参与建设的各类军民融合试验基地、研发机构、创新平台,投入使用后,按实际建设投入的10%给予补助。上述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营造创新创业最美环境
 
  (二十一)深化完善科技创新券制度。进一步推广使用创新券,推动科技创新券跨行政区域互认互通,降低企业创新成本。本市企业使用创新载体提供的科技查新、检验检测等服务可用创新券抵用最高不超过50%费用,同一企业一年内申领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十二)完善知识产权金融体系。拓展贷款、保险、财政风险补偿捆绑的专利权、商标权等质押融资业务,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体系,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企事业单位,按不高于基准利率(LPR)的80%给予贴息,对评估费用按实际放款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探索科技成果转化保险、专利保险补偿机制,每家企业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补助。
 
  (二十三)培育高质量专利。对新获得中国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获省专利(外观设计)金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
 
  (二十四)鼓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对当年授权的发明专利奖励3000元/件,对当年新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奖励2万元/件;对实现发明专利清零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奖励2万元;对实施发明专利价值提升及转化的企事业单位,给予奖励每项不超过2万元;对通过知识产权托管(知管家)项目验收的企业,给予奖励不超过10万元;对通过司法途径专利维权或应对国外专利侵权纠纷胜诉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助;对当年新开设知识产权课程、专业、学院的高校,给予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二十五)发挥专利示范企业引领作用。对新认定(达标)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发明专利大户)和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对新成立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给予每家20万元补助;对省、市专利导航、预警项目,给予奖励不超过60万元;对新取得专利代理师执业证的,给予2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奖励20万元;对新培育和引进的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商业秘密保护基地,给予奖励不超过5万元;对每年验收合格的品牌指导服务站给予10万元奖励。
 
  (二十六)营造宽容失败、鼓励创新的发展环境。建立科技项目风险保障机制,对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科研项目,切实从体制和机制上给予支持。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建立科技创新容错免责机制,加大对科技创新改革的支持力度,激发创新活力,解除后顾之忧。完善各种评价、保障、激励机制,把宽容失败就是鼓励创新的理念融入经济社会发展。
 
  六、附则
 
  (二十七)为鼓励处于培育和初始发展阶段的企业开展科技创新积极性,本意见不与奖励(补助)对象当年地方财政贡献、企业规模、亩均税收挂钩。上年度无研发费用的规上工业企业、当年因重大环境保护事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税收违法及逃废债事件“一票否决”的企业不得享受该政策。
 
  (二十八)本意见自2021年12月30日起施行。2021年1月1日至施行之日所发生的涉及科技奖补的事项可参照本意见执行。涉及的扶持政策与市委、市政府原出台的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意见规定执行。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本意见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本意见的条款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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