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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42 发布时间:2014-11-26
根据国食药监械[2007]93号文有关规定:
五十二、电热鼓风干燥箱、电热真空干燥箱:供医疗单位对物品进行烘焙,干燥、热处理用。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五十五、电热恒温水温箱、电热恒温水槽、电热恒温培养箱:供作恒定温度试验、检定温度和辅助加热用。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故干燥箱、恒温培养箱等产品不作为医疗器械产品管理,无需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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