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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大气法》和《环保税法》

时间:2021-2-25阅读: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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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有关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法规的决策  (201810月26日第十三届*会第六次大会根据)  

第十三届*会第六次大会决策: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做出修改  

(一)将第七条中的“林果业"修改为“林果业大草原"。  

(二)将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的“依规执行入出境检疫证。中国海关凭容许进出口贸易证明文件、检疫证明依照要求申请办理过关办理手续"修改为“中国海关依规执行入出境检疫证,凭容许进出口贸易证明文件、 检疫证明依照要求申请办理过关办理手续"。  

(三)将第三十七条款中的“依规执行进出境检疫证。中国海关凭進口准许文档或是容许进出口贸易证明文件及其检疫证明依照要求申请办理过关办理手续"修改为“中国海关依规执行进出境检疫证,凭進口准许文档或是容许进出口贸易证明文件及其检疫证明依照要求申请办理过关办理手续"。  

(四)将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方法部门"修改为“销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五)删除第五十二条中的“检验检测"。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做出修改  

删除第三十条中的“此方法第二十六条要求的行政许可,还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方法部门决策。"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做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九条中的“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委托的综合执法组织"修改为“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自然环境稽查组织"。  

(二)将第四十条、第五十八条中的“质监部门"修改为“销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三)将第五十二条中的“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质监、工商行政管理方法等相关部门"修改为“销售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  

(四)将第九十八条中的“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委托的综合执法组织"修改为“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自然环境稽查组织",“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五)将百零一条、百零四条中的“出入境签证检验检测组织"修改为“中国海关"。  

(六)将百零三条中的“质监、工商行政管理方法部门依照岗位职责"修改为“销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七)将百零七条中的“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质监"修改为“销售市场监督管理"。  

(八)将百一十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方法部门、出入境签证检验检测组织"修改为“销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海关"。  

(九)将百一十四条、百一十七条中的“生态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  

(十)将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百条、百零五条、百零八条、百零九条、百一十一条、百一十二条、百二十条、百二十二条、百二十六条中的“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做出修改  将第六十二条中的“广播节目电视电影"修改为“电视广播、影片"。  

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做出修改  将第五十九条中的“广播节目电视电影"修改为“电视广播、影片"。  

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做出修改  

(一)将第六十八条中的“新闻出版业广电网部门"修改为“新闻出版业、电视广播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方法部门"修改为“销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将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方法部门"修改为“销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做出修改  

(一)将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七十四条中的“产品品质监管部门"修改为“销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将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中的“产品品质监管部门"修改为“销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删除“由工商行政管理方法部门"。  

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做出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十一条中的“林果业"修改为“林果业大草原",“生态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保护"。  

(二)将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的“林果业"修改为“林果业大草原"。  

(三)将第十八条中的“农(牧)业行政部门主管部门"修改为“林果业大草原行政部门主管部门会与养殖业行政部门主管部门"。  

(四)将第三十八条中的“林果业、农(牧)业行政部门主管部门依照分别的岗位职责"修改为“林果业大草原行政部门主管部门"。  

(五)将第三十九条中的“农(牧)业、林果业行政部门主管部门依照分别的岗位职责"修改为“林果业大草原行政部门主管部门"。  

九、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做出修改  将第十二条款、第二款合拼为一款,修改为:“销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理应依规机构对农用机械产品品质的监管抽样检查,提升对农用机械商品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中。"  

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做出修改  

(一)将第十五条中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二)将第四十条中的“食药监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销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三)将第五十二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方法部门"修改为“销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十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做出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中的“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主管部门"。  

(二)将第三十五条中的“林果业主管部门"修改为“林果业大草原主管部门"。  

(三)将第五十一条中的“产品品质监管部门"修改为“销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删除“由县级以上地区市人民政府产品品质监管部门向区级工商行政管理方法部门通告相关状况,由工商行政管理方法部门"。  (四)将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方法部门"修改为“销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十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做出修改  

(一)将第八十三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方法、产品品质监管"修改为“销售市场监督管理"。  

(二)将第九十五条、百零四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方法部门"修改为“销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十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做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二条中的“深海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二)将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中的“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十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做出修改  将第五十一条中的“出版发行行政部门主管部门"修改为“出版发行主管部门"。  

十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做出修改  删除第十一条中的“或是出入境签证检验检测部门"。  

本决策自发布生效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依据本决策作相对修改,再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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